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8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沁阳市西万镇易购生活卖场,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东。
经营者:卢向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有,男,该卖场工作人员。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西万镇易购生活卖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