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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润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35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润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润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354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萍,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润生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鸠兹家苑国有土地安置区S-0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NGCQU2R。

经营者:李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润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市润生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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