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6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信誉楼大街高邦饰品店,营业场所河北省黄骅市信誉楼大街,经营者洪万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信誉楼大街高邦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