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154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凯胜,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凯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2019年9月6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建亮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