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168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火红鞋类批发部,经营场所:洪城大市场。
经营者:梁军梅,女,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西湖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火红鞋类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