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423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宇士通数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村蚝乡路**小蓝天科技园****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91。
经营者吴召娣。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商标注册证号:第**),并立即删除涉案网店页面中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宇士通数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87851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宇士通数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宇士通数码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