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46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和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大勋。
被告:叶大勋,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和泰工贸有限公司、叶大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武义和泰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