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5035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管知琳饮品店,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管知琳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核实被告已于2019年6月24日注销。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