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2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县应百购物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朔州应县金城镇新建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县应百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