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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尤谊伟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8919号
案件名称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尤谊伟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尤谊伟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919号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训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尤谊伟小吃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尤谊伟。

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尤谊伟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上海市闵行区尤谊伟小吃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祝建伟人民陪审员  章霞珍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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