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执1260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区轩辕鸿盛烟酒商行(经营者:轩腾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二七区轩辕鸿盛烟酒商行(经营者:轩腾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0300元,执行费55元。
被执行人郑州二七区轩辕鸿盛烟酒商行(经营者:轩腾飞)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9)豫01执1260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