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嘉佳友超市,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555号7号楼网点房1单元1层。
经营者:侯龙龙。
被执行人:侯龙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嘉佳友超市、侯龙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