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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宋金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723号
案件名称723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宋金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宋金云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2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宋金云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中翔商贸城三区1112号。

经营者:宋金云,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宋金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3日,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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