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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美一佳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2729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美一佳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皇岗美一佳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2729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皇岗美一佳日用百货店,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路皇岗新村112号1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4×××。

经营者:杨锡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皇岗美一佳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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