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798号原告:张驰,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张纲九号桥。
法定代表人:戴海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驰与被告江苏金陵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张凯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张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