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6238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宝烽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98号商铺101房。
经营者:段楚杰,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宝烽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由,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