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刑终922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欢欢,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新村101-1号(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羁押,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牛山)。
原审被告人杜畅,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羁押,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牛山)。
原审被告单位武汉皇家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A办公楼4层401-434号。
法定代表人郝远志。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欢欢、杜畅、原审被告单位武汉皇家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粤1973刑初257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杜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人陈欢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单位武汉皇家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
原审被告人陈欢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欢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欢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欢欢撤回上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刑初25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