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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等与太谷县学鸿考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7民初39号
案件名称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等与太谷县学鸿考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太谷县学鸿考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民初39号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89号学大大厦4层C区。

法定代表人:付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兴庆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付蓉,系校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谷县学鸿考研,住所地:山西省太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腾。

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与被告太谷县学鸿考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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