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2执1174号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郭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湘02民初222号生效民事判决。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郭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于2019年8月15日对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开户账号为62×××44),并于当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述账号中的财产12330.70元。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对上述账号中的冻结的12330.70元予以划拨。
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了债权。
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