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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华亭明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494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1916594。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明视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华新南街328号,注册号350302600065198。

经营者:廖明英。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华亭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林 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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