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知民终1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冠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辛集镇小夫人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C4BEX4Y。
法定代表人:王书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亚,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娇,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任丘市双缘五金门市部,住所地:任丘市于村乡后王约村。
注册号:130982600187501。
经营者:刘洪彬,该门市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娜,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冠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军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双缘五金门市部(以下简称双缘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东冠军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亚、王天娇,被上诉人双缘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军建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双缘门市部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二、诉讼费用由双缘门市部负担。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双缘门市部的合同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一审法院庭审中,双缘门市部曾提供一份标注为2016年2月15日与任丘市吉万利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万利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意图证明其合法取得,但只提供了一张2018年3月7日的收据,该合同履行已满2年,却只提供了一张收据,其合同之前是否真实履行,是否是当时真实意图无法在证据中体现,因此真实性需法庭进一步核实。
二、双缘门市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双缘门市部提供的收据为2018年3月7日,已超过冠军建材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一年之久。
双缘门市部作为油漆行业的长期从业者,理应对相关产品有所了解,购买产品时有适当对产品是否合法的审查注意义务,但其没有尽到其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缘门市部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依法驳回冠军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
双缘门市部不知道所进的油漆侵犯了冠军建材公司的商标权,冠军建材公司在一审中对此表示认可。
双缘门市部所销售的产品是从吉万利公司购进,且双缘门市部已经停止销售,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冠军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一、判令双缘门市部立即停止侵犯冠军建材公司第186727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判令双缘门市部赔偿冠军建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双缘门市部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冠军建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6日,2017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冠军建材公司注册取得第18672764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标/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第2类:染料;颜料;油漆;清漆;木材涂料(油漆);陶瓷涂料;刷墙粉;涂料(油漆);漆;防污涂料(截止),注册日期2017年01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
吉万利公司2011年1月21日注册6946699号商标的核定商品/服务列表为:壁炉(家用)、锅炉(非机器部件)等,并无油漆、涂料项目。
2018年1月22日吉万利公司对冠军建材公司18672764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涉案商标不予注册,其异议理由第一项为:“被异议商标系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权。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7982号《第18672764号“吉万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和调拨单复印件、相关股东及销售商的证明原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故本局不予支持”为由,决定第18672764号“吉万利”商标准予注册。
刘洪彬与吉万利公司签订协议书,自2016年2月15日起达成供货协议。
2018年3月7日最后一次购买油漆50桶,金额15000元,吉万利公司原股东刘岩明出具书面证明并出庭作证证实双缘门市部从其公司购进油漆后销售。
庭审中,双缘门市部主张“进货时不知道所进油漆侵犯涉案商标权,销售过程中没有被工商部门处理过,没有消费者退货或投诉等情况,最后一批货是2018年3月7日,现在还有十几桶没有销售完”。
冠军建材公司对其陈述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第18672764号《商标注册证》、《第18672764号“吉万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协议书、收据、刘岩明证言、庭审笔录等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辨,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双缘门市部是否侵犯冠军建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构成侵权,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冠军建材公司2017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8672764号《商标注册证》,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双缘门市部主张吉万利公司对于涉案商标拥有在先使用权,故其销售吉万利公司的油漆不构成侵权。
但因吉万利公司的异议主张已经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第18672764号“吉万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驳回,且对该商标是否有在先使用权涉及案外人权益,吉万利公司应依法另案救济,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在第18672764号商标注册证和注册决定未被依法撤销、纠正前,理应具有法律效力。
冠军建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合法有效,具有排他的商标权属。
双缘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构成侵权,依法应停止销售侵权行为。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本案中,双缘门市部提交吉万利公司与刘洪彬的协议书、2018年3月7日收据、吉万利公司原股东刘岩明书面证明并出庭作证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双缘门市部从吉万利公司购进油漆并销售。
对双缘门市部庭审中“进货时不知道所进油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陈述,冠军建材公司亦表示认可。
至于吉万利公司生产涉案油漆是否合法并不是作为销售者的双缘门市部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双缘门市部虽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86727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但依法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丘市双缘五金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山东冠军建材有限公司第186727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侵权行为;
二、驳回原告山东冠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山东冠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任丘市双缘五金门市部负担1300元。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为:一、双缘门市部应否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如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双缘门市部是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还对“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等情形。
具体到本案,首先,关于双缘门市部是否知道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侵权产品,本案涉案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28日,时间较短,冠军建材公司也未提交关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证据,且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使用相近似的商标而非造假,因此冠军建材公司仅凭双缘门市部购买涉案被诉产品的日期在其取得涉案商标之后主张双缘门市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其次,本案中双缘门市部提交了与吉万利公司的协议、吉万利公司为其开具的《收据》、吉万利公司股东刘岩明作为证人出庭的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与吉万利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购买关系,冠军建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上述收据表示无异议,且对双缘门市部关于进货来源和过程的陈述明确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缘门市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双缘门市部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冠军建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山东冠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