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2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501200910192921。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501201510685730。
被告:兴义市熊中秋百货店。
经营者:熊中秋。
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审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兴义市熊中秋百货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兴义市熊中秋百货店达成协商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