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19号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安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本院审理原告许文艺诉被告佛山市安顿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等合理费用)”。
2021年4月1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