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573号
案件名称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贵鑫,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南油第四工业区五栋七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易勇,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迈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正确认定侵权的基础上做出判决,二审期间,涉案专利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但该无效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已被撤销。

为节约司法资源,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权利人应无需另行起诉。

综上,迈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裁定;

2.维持一审判决;

3.判令科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8)最高法行再168号行政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9,即本案中迈瑞公司据以确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131号行政判决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347号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51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效力回转是否构成启动再审的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提高专利侵权诉讼审理效率的考虑,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之所以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是考虑若行政无效决定被司法裁判推翻,则权利人仍可另行起诉,为其保留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这一制度适用于一审和二审程序,即可以做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

本案二审期间,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因此,在前述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二审法院以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为由裁定驳回迈瑞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亦未损害其实体权利。

二审裁定作出之后,出现了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效力回转的事实,权利人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给出路径指引的情况下,加之出于避免当事人审级损失的考虑,不宜通过再审程序直接对二审法院未进行实质性审理的实体问题作出评判。

故而,迈瑞公司关于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迈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