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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欧洋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2执17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欧洋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欧洋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欧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绍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欧洋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洋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184万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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