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9民初3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县东兴华为体验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上馆镇雁靖大街**。
经营者:陈耀东。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县东兴华为体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代县东兴华为体验店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代县东兴华为体验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