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8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玉锋康丽来精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广深路沙井段138号皓隆商务大厦105-1。
经营者刘玉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玉锋康丽来精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65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