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32号原告:林锡晓,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吉玲,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汇金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经营者:蔡锐荣,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锡晓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汇金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锡晓于2021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锡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锡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林锡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