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254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利兴客商贸有限公司、徐州胜群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254号
案件名称1254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利兴客商贸有限公司、徐州胜群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利兴客商贸有限公司;徐州胜群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家十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1254号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利兴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联盟村管委会旁2-112号。

法定代表人:邓刚,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胜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食品城良茂市场内16号。

法定代表人:徐化忠,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家十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金城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洪娟,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聪聪,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榜公司)与被告苏州利兴客商贸有限公司、徐州胜群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家十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十旺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标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生产PET食品盖子的合资企业,主要产品有PET、PP、PE类,有各类食品瓶子、蜜饯瓶等,品种规格齐全,年产各种容器达到1亿只以上,产品质量首屈一指,且和多家国内著名企业建立了长久的战略性合作关系。

原告董事长叶德权先生于2012年04月05日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8月01日授予了“包装瓶(干果食品用1)”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1230095585.1。

自原告的专利产品问世以来,不断有企业仿冒本专利。

最近本公司发现苏州市场有个别企业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似的产品,明显仿冒原告的专利,其产品外观落入原告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

2018年8月原告在被告苏州利兴客商贸有限公司所开设的淘宝网站购买到与公司专利相似的产品,该产品为被告徐州胜群商贸有限公司经销,被告家十旺公司生产。

经比对该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本公司所造成的严重损失。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家十旺公司与案外人天津爱唯它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2019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415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第ZL201230095585.1号“包装瓶(干果食品用1)”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原告标榜公司据以指控专利侵权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标榜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