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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南部县滨江办事处港派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24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南部县滨江办事处港派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南部县滨江办事处港派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4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港派门市部,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滨江办事处大南街110号。

经营者:王仕甫。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港派门市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其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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