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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民初8126号
案件名称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8126号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主闽,男,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远,男,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里5号。

法定代表人:沈篪,副会长兼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芳,女,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专委会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发食品公司)与被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典发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主闽、吴超远,被告食品工业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芳、明星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典发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名称使用;

2.判令被告在食品伙伴网上作出声明向原告道歉,公示时间不得低于两年;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包括公证费1180元,住宿费1128元、交通费786元,对交通费和住宿费另行主张906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05年申请了注册商标“千页”,将其用在豆腐产品上,在之前,国内的食品行业还没有“千页”、“千叶”、“芊页”等等豆腐名称。

本案的起因是上海市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开始侵害原告商标权,将原告的商标“千页”标注在其产品包装上,经原告去函劝说仍坚持不改。

被告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发了一份函,而且还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千页豆腐”商标批给“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作为产品名称。

被告还在网上将原告商标作为产品标准进行征集意见。

但是被告和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败诉后将原告所拥有的合法商标当成产品名称作出团体标准。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食品工业协会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商标侵权以将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为前提,我方出具《关于千页豆腐有关问题的函》和制定《千页豆腐团体标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2.我方作为合法的社会团体,有权发表专业意见和制定相关团体标准。

我方发函和制定团体标准的行为,是在调研市场企业已将“千页豆腐”作为一种豆制品产品类别的基础上,为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程序制定和发布,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3.我方发函和制定团体标准的行为,在先判决已认定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14日,第4947433号“千页”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

豆腐制品”等,注册人为典发食品公司。

第9943225号“千页豆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

豆腐制品(截止)”,注册人为典发食品公司。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

第9943249号“千页豆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

豆腐制品(截止)”,注册人为典发食品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

2016年9月4日,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出具《关于千页豆腐商标有关问题的函》,其内容包括“千页豆腐概述”、“千页豆腐作为通用的产品名称在广泛使用”等内容。

2016年11月21日,典发食品公司向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发函,其内容为典发食品公司对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向商评委出具《关于千页豆腐商标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意见。

2017年8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出具(2017)苏吴江证经内字第711号公证书,该公证证据保全日期为2017年8月2日,公证书显示:在食品伙伴网(www.foodmate.net)中,发布有《关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时间:2017-01-16”,“来源:中国豆制品网”,其内容包括:近年来“千页豆腐”以其独特的风味与品质特性在素食品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广大企业已把“千页豆腐”作为豆制品的一个产品类别。

为了更好的规范其市场,急需制定《千页豆腐》团体标准。

应广大企业的要求,我会决定成立起草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千页豆腐(草稿)》(见附件)。

现向行业内征求意见。

欢迎行业内的专家及企业对标准草稿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于2017年2月21日之前,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反馈至我会。

联系方式: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

附件中包括《千页豆腐团体标准草稿》及意见反馈表,食品工业协会认可通知及《千页豆腐团体标准草稿》系其发布。

2018年7月1日,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千页豆腐团体标准》,内容包括:“本标准由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食品工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规定了千页豆腐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产品。

3.1千页豆腐千叶豆腐以大豆分离蛋白和水为主要原料”等。

典发食品公司出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85号、587号、591号、616号、619号、625号行政判决书,上述判决均认定:“‘千页豆腐’并非‘豆腐、豆腐制品’产品的通用名称。

”2017年4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6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中,一方面,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向商评委/商标局发的《关于千页豆腐商标有关问题的函》以及在食品伙伴网上发布《关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存在侮辱、诽谤典发食品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典发食品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因为食品工业协会的上述行为而降低。

综上,食品工业协会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侵害典发食品公司的名誉权。

该案判决后,典发食品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食品工业协会网站发布有食品工业协会章程,其内容包括:“本团体是由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专业组织及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主要职能和任务为:协助政府在食品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作,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参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等。

发表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机构职责”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名义,下达国家标准计划,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审议并发布标准化政策、管理制度、规划、公告等重要文件;

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外通报;

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工作”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典发食品公司表示本案具体侵权行为是指将典发食品公司注册商标制定为团体标准,在团体标准中将“千页豆腐”注册商标使用为产品名称。

典发食品公司出具多份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欲证明“千页”商标全国知名,创造了食品行业打假最多的记录。

典发食品公司出具多份媒体报道,欲证明“千页”商标全国知名。

典发食品公司出具多份商标局决定及商评委裁定书,欲证明众多傍名牌的注册商标被撤销。

食品工业协会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商标的知名度。

典发食品公司出具向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发送的函,欲证明其致函要求停止侵权。

食品工业协会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典发食品公司出具微信截图打印件,欲证明食品工业协会威胁典发食品公司。

食品工业协会认为微信记录仅为双方洽商内容。

典发食品公司出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打印件及照片打印件,欲证明食品工业协会控制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食品工业协会不认可照片真实性,认为不存在控制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事实。

典发食品公司出具(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8156号、8157号、8158号、8159号、8160号、8161号公证书,(2018)浙甬业证民字8504号公证书,(2018)扬邗证经内字第503号公证书,(2018)淮阴证民内字第2256号公证书,欲证明在食品工业协会支持和默许下出现的侵犯商标权案件。

食品工业协会认为典发食品公司称上述公证书中显示的行为是在食品工业协会支持和安排下出现的,没有任何依据。

典发食品公司出具上海畅升食品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复印件,欲证明上海畅升食品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豆腐。

食品工业协会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典发食品公司出具公证费发票(1180元)、住宿费发票(1128元)、交通费票据(786元),并另行主张交通费和住宿费906元。

食品工业协会出具关于“千页豆腐”的网络检索打印件,欲证明早在2007年,即已开始出现大量讨论“千页豆腐”产品配方、生产技术等信息,市场上存在大量生产销售“千页豆腐”产品的企业。

上述事实,有典发食品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光盘、网页打印件、决定、裁定书、判决书、公证书、函件复印件、截图打印件、发票等,食品工业协会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判决书、裁定书等及当事人陈述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典发食品公司依法享有对第4947433号、第9943225号、第9943249号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针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判断商标侵权首先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已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本案中,食品工业协会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同时按其协会章程,食品工业协会具有协助政府在食品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作,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参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的相关职能。

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以及《千页豆腐团体标准》,虽然在《千页豆腐团体标准》中将“千页豆腐”定义为产品名称,但食品工业协会的行为仅是在团体标准中对相关标准的表述,并非将“千页豆腐”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其他商业活动中,食品工业协会的上述行为并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难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该种使用行为未构成商标性使用,在此基础上亦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典发食品公司有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发食品公司基于侵权所主张的作出声明道歉以及赔偿合理开支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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