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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酷家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1民初16440号
案件名称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酷家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酷家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1民初16440号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3幢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海,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酷家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关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香,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核公司)与被告酷家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家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群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楚,被告酷家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群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酷家乐”字样的企业名称;

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域名“kujialebj.com”;

3.判令被告就涉案使用含有“酷家乐”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4.判令被告就使用域名“kujialebj.com”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0元、侵权公证费2500元、诉讼材料打印费333元、交通及住宿费7167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1年11月9日,从事室内设计服务。

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2016年6月28日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注册了第13840720号“酷家乐”文字商标、第16872829号“kujiale”字母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酷家乐家居云设计平台(网址为www.kujiale.com)是原告打造的一个链接全球设计师、家居品牌商、装修公司以及业务的强生态平台品牌,用户可在该平台上通过装修设计软件自主设计装修方案,也可通过平台寻找设计师设计装修方案,且可通过平台购买家居用品及选择装修公司。

该平台在2013年11月正式上线后,因独创的ExaCloud渲染引擎、10秒生成效果图、5分钟生成装修方案等技术而成为行业新秀,现平台总注册用户已超1500万人,其中注册设计师达400万名,行业合作伙伴超过12000家,月浏览量已超亿次,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行业内通常以“酷家乐”指代原告,“酷家乐”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承载原告的商誉和服务品质。

基于此,近年来,原告获得了“中国家装2015年度最具创新力十大品牌”、“大雁奖-2016年度中国家居产业十大互联网+领军企业”、“中国企业家21未来之星-2017年度最具成长性新兴企业”等多个奖项,荣登“2017家居产业十大创新力企业”等排行榜。

被告成立于2017年12月4日,主营业务是装修设计及装修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未经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注册了与原告第13840720号商标相同的字号“酷家乐”,并在对外经营活动和宣传中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原告发现,被告于2017年12月27日在万网上注册了域名kujialebj.com,并使用该域名推广宣传被告的家装设计及装修服务。

原告认为,第16872829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域名中的“kujialebj”与该商标近似,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极易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68728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原告主张被告的该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酷家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在2017年12月4日注册企业名称时并不知晓原告的涉案商标,不清楚为何选用该企业名称,虽然“酷家乐”字号确与第13840720号商标相同,但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合法注册的,注册后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在工信部对域名kujialebj.com进行了ICP备案,该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当时并不知晓原告的涉案商标,不清楚为何选用该域名。

网站kujialebj.com系被告委托他人进行开发,具体开发内容被告并不清楚,目前网站已经关闭。

不认可kujialebj与第16872829号商标构成近似,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即便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没有任何获利,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与原告及涉案商标相关的情况原告成立于2011年11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广告设计、代理,室内设计;

批发、零售:图书,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经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取得第13840720号“酷家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控制;

工业品外观设计;

建筑学;

建筑学咨询;

建筑制图;

室内装饰设计;

建设项目的开发;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咨询;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有效期自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止。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取得第16872829号“kujial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计算机软件更新;

软件运营服务(SaaS);

室内装饰设计;

服装设计;

计算机软件设计;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云计算,有效期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止。

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提交了“酷家乐”荣获“中国家装风云汇-中国家装2015年度最具创新力十大品牌”的奖杯,荣获“大雁奖-2016中国家居产业互联网+领军品牌”的证书以及荣获“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定制家居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的徽章复印件。

被告称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即使真实,也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2018年6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1、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kujiale.com”的备案信息,显示其主办单位为原告。

点击进入网站www.kujiale.com,主页上部显示“酷家乐”字样,并设有“视频教程、优秀设计、模型库、户型库、到店购、软件下载、找设计师”等栏目,中部显示“便捷高效的装修设计软件,酷家乐3D云设计10秒出效果图”及“只需一步免费体验全新的设计方式”等内容。

点击“酷家乐”,“ABOUT”项下显示“酷家乐是群核公司以分布式并行计算和多媒体数据挖掘为技术核心,推出的家居云设计平台,于2013年11月上线。

酷家乐致力于云渲染、云设计、BIM、VR、AR、AI等技术的研发,实现所见即所得的全景VR家居设计新模式,5分钟生成家居设计方案,10秒生成效果图,一键生成VR方案”及“总注册用户超1500万个,覆盖全国3D户型图90%,产出家居设计方案3000万个,日均渲染图量100万张”;

“DEVELOPMENT”项下显示“2011年7月开始创业,2012年9月产品雏形完成,攻下第一个付费客户,2013年5月获得IDG资本A轮投资200万美金,2013年11月酷家乐网站1.0正式上线,2014年5月再获B轮1000万美金融资,2015年成立广州、上海办事处,2016年11月再度获得数千万美元融资,2017年11月公司团队超600人,2018年3月获得D轮1亿美元融资”;

“CLIENTS”项下显示“注册业主近1000万位,注册设计师超过300万位,行业合作伙伴超过1.2万家”。

点击“新闻中心”,显示“2018全球智博会开幕酷家乐入选人工智能创新应用50强(凤凰网2018-05-10)”、“酷家乐入选界面新闻‘2017年度中国创业榜’(酷家乐2018-01-24)”、“酷家乐陈航荣膺2017‘大雁奖’家居产业青年领军企业家(新华网2018-01-09)”等内容。

点击“酷家乐入选世界工业设计大会WIDC‘十佳设计服务平台’”,显示2018年4月26日人民网发布了标题为《酷家乐亮相世界工业设计大会WIDCCEO陈航发布产业成果》的文章,内容载明“酷家乐被评为TIA‘十佳设计服务平台’”等。

点击“酷家乐当选‘2017家居家装行业最具投资价值’企业”,显示2017年10月26日太平洋家居网发布了上述标题的文章。

点击“十大家居电商平台:酷家乐”,显示2017年7月20日网易新闻发布了上述标题的文章,内容载明“2017年7月13日,‘2017首届中国家居品牌大会’在北京举行,酷家乐以在家居电商领域的杰出表现荣膺十大家居电商平台”等。

2、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万网”,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中国万网-COM域名35元起,CN域名13元起”,打开相应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kujiale”,点击“Whois信息”,显示该域名的注册商为HiChinaZhichengTechnologyLtd,注册日期为2013年10月21日;在搜索栏中输入“kujialebj”,点击“Whois信息”,显示该域名的注册商为HiChinaZhichengTechnologyLtd,注册日期为2017年12月27日。

3、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EMS快递单号查询”,点击“ems邮政快递查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输入邮件号“1059818913428”,显示该邮件已于2018年4月12日签收。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9720号公证书。

(二)与被告及被诉行为相关的情况被告成立于2017年12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影发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电影摄制;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

物业管理;

出租商业用房;

建筑物清洁服务;

办公室保洁服务;

酒店管理;

租赁建筑工程设备、建筑工程机械;

城市园林绿化;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企业管理;

经济信息咨询;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销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摄影设备。

2018年4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kujialebj.com”的备案信息,显示其主办单位为被告。

点击进入网站www.kujialebj.com,主页上部显示“酷家乐(北京)”、“一站式整体家装平台”、“酷家乐让斑斓的梦住进家里”及“预约设计师、私享管家、预约量房、预约验房”栏目,中部显示“酷家乐·原创案例︱北京装修设计公司、酷家乐·在线工地︱北京家装设计公司、酷家乐·视频样板间︱北京家装公司、酷家乐·热装楼盘︱北京装饰设计公司、酷家乐·新闻资讯︱北京装饰公司、酷家乐·我们的优势︱北京别墅装修公司”栏目并附有图片,下部显示“Copyright2017-2018北京酷家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4996号公证书。

被告认可网站www.kujialebj.com系其所有,但主张其未开展经营,网站内容由第三方开发,其对此并不知情,网站中的装修设计图片和案例均不属于被告,系第三方开发网站时上传,“版权所有”处显示的企业名称与被告无关。

原告为证明其曾要求被告停止涉案行为,提交了2018年4月10日出具的律师函及“寄件人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刘富海,收件人为酷家乐公司关小强,邮件号为1059818913428”的EMS快递单。

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称未收到函件。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原告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了合理费用,提交了以下证据:1、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向原告出具的公证费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1000元、1500元;

2、载有“销售方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购买方为原告,金额为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复印件1张、原告向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律师费的转账凭证1张;

3、载有“销售方为杭州市西湖区钜铭图文设计制作室,购买方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金额为333元”的图文制作发票1张;

4、载有“销售方为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购买方为原告,金额为358元”的住宿费发票1张;

5、2019年4月3日、4月4日、7月25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楚往返北京与杭州的火车票3张,金额分别为538.5元、626元、538.5元。

被告称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即使真实,也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公证书、律师函、快递单、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告2017年12月4日成立后,企业名称未发生变更,涉案行为持续至今,故本案应适用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从事室内设计服务,被告虽主张其未开展过实际经营,但根据其网站www.kujialebj.com上发布的内容,可认定被告亦从事装修设计服务,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原告成立于2011年11月,并于2015年4月注册取得第13840720号“酷家乐”商标,被告成立于2017年12月,对于被告的企业名称而言,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在先权利。

从标识本身来看,“酷家乐”文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告的企业字号“酷家乐”与第13840720号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完全一致。

从被告的主观方面来看,通过原告的经营,使得“酷家乐”在家装行业获得了多项荣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此应当知晓,仍将与该商标相同的文字“酷家乐”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字号进行登记,且不能提供使用该字号的合理依据,显然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

从公众认知角度来看,被告与原告的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基本一致,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酷家乐”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或市场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将域名kujialebj.com用于推广宣传装修设计服务,域名中的“kujialebj”与第16872829号“kujiale”商标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系第16872829号“kujiale”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通过域名kujialebj.com提供的装修设计服务属于第1687282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

将被控侵权标识“kujialebj”与第16872829号商标相比,前者仅多了字母“bj”,“bj”通常指代“北京”,而相同部分“kujiale”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其与装修设计行业并无直接或必然的联系,系标识中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故二者整体上构成近似标识。

综上,被告未经许可在域名kujialebj.com中使用了与原告第16872829号商标近似的“kujialebj”,并且通过该域名开展装修设计服务,鉴于第16872829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16872829号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商标法等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如能够依据商标法等法律对被控侵权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本案中,如前所述,本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16872829号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原告关于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酷家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酷家乐”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二、被告酷家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域名“kujialebj.com”,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被告酷家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酷家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340元(已交纳),被告酷家乐(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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