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635号 原告:曾军,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赐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全棉精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武前满。
原告曾军与被告六安赐鑫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全棉精灵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曾军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军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