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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余姚市恩惠净水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756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余姚市恩惠净水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余姚市恩惠净水设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56号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恩惠净水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舜孙东路41号。

经营者:吕远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被告余姚市恩惠净水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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