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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嘉琳宝迪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民初1050号
案件名称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嘉琳宝迪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佳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琳宝迪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1050号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C8号厂房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熊银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琳宝迪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119号18号楼2308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玉,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莱公司)与被告北京嘉琳宝迪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嘉琳宝迪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佳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琦、嘉琳宝迪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中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800元,共计60800元;

3.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上发表书面申明,消除影响;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1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了“HE&ME”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21450617号。

2017年12月27日和2018年1月6日,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转让,原告获得了“佳萊頻譜”、“佳莱”、“佳莱频谱”、“He&ME”文字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20696347号、第7822991号、第7194471号、第20066913号。

上述5项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内衣、紧身内衣、内裤、平角短裤、长裤、腰带、袜子等。

原告将上述注册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核准产品上,并持续使用至今。

2018年,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在天猫网站上大量、低价销售侵害“HE&ME”、“佳萊頻譜”、“佳莱”、“佳莱频谱”、“He&M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衣、紧身内衣、内裤、平角短裤、长裤、腰带、袜子等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得知被告的侵权行为后,于2018年6月14日向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对被告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原告认为,原告依法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系内衣、紧身内衣、内裤、平角短裤、长裤、腰带、袜子等,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在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链接宣传图片中显示产品及外包装上均使用了“HE&ME”、“佳萊頻譜”、“佳莱”、“佳莱频谱”、“He&ME”注册商标,起到了商标标识作用,该标识与第21450617号、第20696347号、第7822991号、第7194471号、第20066913号注册商标相同。

被告销售侵权产品属于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嘉琳宝迪中心辩称,不同意佳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1.我方不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是侵权商品,我方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出自佳莱公司,有正规进货途径,是从佳莱公司的正规经销商张福顺处进的货,张福顺(会员ID:23319582、23319582001)2016年7月18日支付佳莱公司8万元入会费后成为佳莱公司的经销商,代理并销售佳莱全线产品。

佳莱公司是直销公司,我方销售的涉案产品均系向上游销售商张福顺发出购货邀约,张福顺通过其会员身份,帮助我方自佳莱公司购进被诉侵权商品,故我方销售的产品均系出自佳莱公司的正品。

佳莱公司通过阿里旺旺于我方联系后,我方将被诉侵权商品全部下架,佳莱公司主张公证书中我方店铺网页截图中的标题、商品图片侵权,应当举证证明;

2.我方系正规途径购买涉案产品并销售,不侵犯佳莱公司商标权,未给佳莱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无需支付佳莱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此诉讼系佳莱公司未查清实际情况的盲目起诉,相关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由佳莱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佳莱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州佳莱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为第20696347号“佳萊頻譜”、第7822991号“佳莱”、第7194471号“佳莱频谱”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第20696347号“佳萊頻譜”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自2017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25):服装、裤子、内衣、磁疗衣、婴儿全套衣、鞋、手套(服装)、腰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第7822991号“佳莱”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婴儿裤、舞衣、雨衣、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腰带、手套(服装)、围巾(截止);

第7194471号“佳莱频谱”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裤子、内衣、磁疗衣、婴儿全套衣、鞋、帽、手套(服装)、腰带(截止)。

2018年4月6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三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佳莱公司。

广东国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为第20066913号He&ME”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25)内衣、紧身胸衣(内衣)、紧身内衣(服装)、胸衣、内裤、女士内裤、平角内裤、红外线衣、磁疗衣、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截止)。

2017年12月27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佳莱公司。

佳莱公司为第21450617号“HE&ME”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有效期限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25)内衣、紧身胸衣(内衣)、紧身内衣(服装)、胸衣、内裤、女士内裤、平角短裤、红外线衣、磁疗衣、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截止)。

2018年6月14日,广州律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6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计算机(该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均由公证处提供,公证员在申请人操作前对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处理),进行证据保全。

具体包括“清洁浏览器后,输入网址www.tmall.com登录TMALL网站首页,输入“嘉琳宝迪内衣专营店”,查看天猫网站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并对上述操作过程截屏保存。

在“嘉琳宝迪内衣专营店”的店铺首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佳莱频谱”,进入相应搜索结果页面,上述过程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

点击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816.00佳莱频谱美胸仪防下垂收副乳聚拢调整型女士胸衣钛锗软钢托文胸”产品图片,进入显示有“佳莱频谱美胸仪防下垂收副乳聚拢调整型女士胸衣钛锗软钢托文胸”的商品页面,浏览该页面,对相应页面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

点击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324.00佳莱频谱阳光绅士男士舒适透气平角内裤底裤”产品图片,进入显示“佳莱频谱阳光绅士男士舒适透气平角内裤底裤”的商品页面,浏览该页面,对相应页面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

点击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1317.60佳莱频谱女士美体内衣美胸仪聚拢调整型胸罩收副乳钛锗软钢托文胸”产品图片,进入显示有“佳莱频谱女士美体内衣美胸仪聚拢调整型胸罩收副乳钛锗软钢托文胸”的商品页面,浏览该页面,对相应页面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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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2376.00佳莱频谱女士九分美臀仪收腹提臀裤无痕打底裤收腰美腿九分塑裤”产品图片,进入显示有“佳莱频谱女士九分美臀仪收腹提臀裤无痕打底裤收腰美腿九分塑裤”的商品页面,浏览该页面,对相应页面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

点击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799.00佳莱频谱黑色美腿健足袜子/单双护腿养脚弹力袜子”产品图片,进入显示有“佳莱频谱黑色美腿健足袜子/单双护腿养脚弹力袜子”的商品页面,浏览该页面,对相应页面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

点击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982.80佳莱频谱短款美腰仪女士美腰收腹塑身美体收腰束腰夹腰封”产品图片,进入显示有“佳莱频谱短款美腰仪女士美腰收腹塑身美体收腰束腰夹腰封”的商品页面,浏览该页面,对相应页面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

点击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198.00佳莱频谱雅致女士舒适柔软收腹护理裤透气包臀底裤内裤”产品图片,进入显示有“佳莱频谱雅致女士舒适柔软收腹护理裤透气包臀底裤内裤”的商品页面,浏览该页面,对相应页面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并在该页面“尺码”栏中点击选择“L”,“颜色分类”栏选择第一个,点击该页面中“立即购买”,进入相应页面,在该页面填写收货信息,对相应页面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

在该页面点击“提交订单”,进入显示有“支付宝我的收银台”页面,在该页面付款后进入显示“您已成功付款”的页面,对相应页面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

”等操作过程,全部操作过程由公证处公证员拍摄视频录像,由公证员将截屏图片打印,共计84页。

2018年6月25日,在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1楼,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从中通快递的工作人员处接收通过前述网上购物操作所购得的商品【运单号:719843829161】。

收货行为结束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所收商品带回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所收商品及相关物品当时的状况进行拍照,拍照22张照片共计打印11页,将所收商品及相关物品放入纸盒内再对该纸盒粘贴封条进行了封存。

当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计算机,(该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均由公证处提供,公证员在申请人操作前对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处理),进行证据保全。

具体包括“清洁浏览器后,输入网址www.tmall.com登录TMALL网站首页,点击“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点击“订单号:165765210350692148”栏中的“确认收货”进行付款。

点击“查看详情”“查看物流”进行查看,上述过程对相应页面使用电脑键盘的拷屏键进行截屏,将截屏图片保存。

”等操作过程,全部操作过程由公证处公证员拍摄视频录像,由公证员将截屏图片打印,共计21页。

对上述全部过程,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广南方第040501号公证书。

嘉琳宝迪中心称,其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后,通过QQ报单给案外人张福顺,2018年6月23日,张福顺发货后,将快递单号719843829161发给嘉琳宝迪中心,嘉琳宝迪中心将快递单号填写到天猫发货信息中。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证物即被诉侵权商品,内有带包装的内裤一条及中通快递详单一张(单号719843829161)。

打开产品袋子,内有一件内裤,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印有“HE&ME佳萊頻譜”标识,反面底部印有“佳萊”标识,被诉侵权商品所附吊牌及被诉侵权商品内部缝制的布标上均含有“HE&ME佳莱频谱佳萊頻譜”标识,上述标识均与佳莱公司主张权利的全部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另,布标上的一部分条形码被剪掉。

被诉侵权商品所附吊牌背面含有刮开涂层区,并显示有“请刮开涂层扫描二维码验证正品”的字样,当庭刮开涂层区,内显示有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后结果显示“全国商品真伪验证中心您所查询是佳莱(香港)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正牌产品,请放心使用,谢谢您的支持!

”。

对此,佳莱公司提交2019年3月其公司生产的与被诉侵权商品型号相同的两件内裤商品(以下简称对比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进行对比,其中一件尺码为70,另一件尺码为82,该两件对比商品外包装一致,合格证内容不一致,70号尺码的对比商品吊牌上二维码已被刮开,82号尺码的对比商品吊牌上二维码完整,两件对比商品吊牌中间即二维码下方的条形码不一致,对比商品内部缝制的布标条形码不一致。

当庭扫描70号尺码对比商品吊牌上的二维码,显示内容为“全国商品真伪验证中心您所查询的防伪码为:3452721640562670验证信息:该防伪码已于2019/8/2110:36:13第一次被查询,本次查询为第二次查询,谨防假冒!

TheFristtimetoquery2019/8/2110:36:13”。

扫描82号尺码对比商品吊牌上的二维码,显示内容“全国商品真伪验证中心您所查询的防伪码为:3452361480568815验证信息:您好,您所查询是佳莱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正牌产品,请放心使用,谢谢您的支持!

”。

对于二维码扫描结果,佳莱公司表示佳莱(香港)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两个公司没有商品供销关系,被诉侵权商品与对比商品的二维码扫描结果不一致。

嘉琳宝迪中心表示被诉侵权商品扫描二维码结果显示为“佳莱(香港)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正牌产品”,故其销售商品并非侵权商品。

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对比商品,佳莱公司确认被诉侵权商品非其公司生产的商品,并表示判断商品是否系其公司生产通常可以通过吊牌二维码信息、布标条形码信息以及吊牌的凹凸感;

因被诉侵权商品扫描二维码信息与佳莱公司生产的商品不一致,做工、用料、颜色均与佳莱公司生产的商品存在差异,且布标条形码存在剪标情况,故佳莱公司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不是其公司生产的商品。

嘉琳宝迪中心表示被诉侵权商品与对比商品外包装一致,被诉侵权商品较对比商品颜色略白,其他没有区别。

另,在佳莱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附件网页截图中,嘉琳宝迪中心在部分产品下方标注有“售前说明”,内容为“因厂家不许网络销售,现产品已采用条形码和防伪码辨识代理商,为安全需要撕掉吊牌上条码、防伪码、水洗标处条码,介意者慎拍!

”。

佳莱公司主张嘉琳宝迪中心的侵权行为不仅为公证购买的实物,还包括公证书里记载网购平台页面上的标题及页面内展示的所有商品,涉及具体页面包括截屏图片打印件(共计84页)内第16-20页、第23-25页、第28页、第30-36页、第39页、第41页、第44页、第46页、第49页、第54页、第58页、第60页、第63页、第65-67页、第70页、第71页、第73页,共计31页。

佳莱公司主张上述所列网页截图中的标题、商品图片使用的“佳莱频谱”、“佳莱”、“HE&ME”、“He&ME”字样及标识存在与其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视觉上相同的情况,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另,佳莱公司表示因公证书抽样购买的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其公司生产,故认为店铺内销售的其他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均非其公司生产。

佳莱公司仅向本院提供其主张的侵权页面截图位置,未明确每一页的侵权内容,故本院按其提供的页码逐页查看被诉侵权页面内容及展示商品情况,具体:第16页,共有四件商品在产品描述上使用了“佳莱频谱”字样,其中一件男士内裤商品,在图片中显示内裤的腰部印有“He&ME”标识;

第17、18页,均有八件商品在产品描述使用“佳莱频谱”字样;

第19页,共有四件商品在产品描述使用“佳莱频谱”字样;

第20页,该页系一件女士内衣商品的选购页面截图,该页在产品描述中使用了“佳莱频谱”字样;

第23页,该页显示有两张女士内衣商品细节图,其中一张细节图显示在内衣底部印有“HE&ME”标识;

第24页,显示有两张商品细节图片,其中一张图片在商品的边缘处印有“HE&ME”标识;

第25页,显示有一张商品包装图片,该包装上印有“HE&ME”、“佳萊頻譜”标识;

第28页,该页系一件男士内裤商品的选购页面截图,该页在产品描述上使用了“佳莱频谱”字样,同时产品图片中显示内裤的腰部印有“He&ME”标识;

第30-32页,均为一件男士内裤商品图片,图片中显示内裤的腰部印有“He&ME”标识;

第33页,显示有一件男士内裤商品图片,图片中显示内裤的腰部印有HE&ME”标识;

第34页,一张内裤细节图,图片显示内裤上印有“HE&ME”标识;

第35页,一张内裤细节图,图片显示两条内裤上印有“He&ME”及“HE&ME”标识;

第36页,一张商品细节图,图片显示商品上印有“HE&ME”标识;

第39页,该页系一件女士内衣商品的选购页面截图,在产品描述上使用了“佳莱频谱”字样;

第41页,一张内衣细节图,图片显示内衣上印有“HE&ME”标识;

第44页,该页系一件女士内裤商品的选购页面截图,在产品描述上使用了“佳莱频谱”字样;

第46页,一张产品细节及吊牌图,该图片中显示吊牌上印有“佳萊”或“佳莱”标识,因图片较模糊,无法实际确认吊牌印制的标识内容;

第49、54、58、70页,均为一件女士商品选购页面截图,均系在产品描述上使用了“佳莱频谱”字样;

第60页,一张袜子图片,图片显示袜子上印有“He&ME”标识;

第63页,为一件女士商品选购页面截图,在产品描述上使用了“佳莱频谱”字样,同时在产品图片中显示吊牌上印有“HE&ME”标识;

第65页,一张女士商品细节图,图片中吊牌上使用“HE&ME”标识;

第66页,一张女士商品细节图,图片显示商品布标上使用He&ME”标识;

第67页,一张女士商品细节图,图片未能完全显示出商品印制的标识;

第71页,系一件女士商品选购页面截图,在产品描述上使用了“佳莱频谱”字样,另外在产品图片中显示吊牌上印有“佳萊”或“佳莱”标识,因图片较模糊,无法实际确认吊牌印制的标识内容;

第73页,一张女士产品细节图,在产品图片中显示吊牌上印有佳萊”或“佳莱”标识,因图片较模糊,无法实际确认吊牌印制的标识内容。

另查一,佳莱公司认可张福顺从其公司订购了货品系其公司经销商,张福顺最后一次提货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

佳莱公司表示其产品为线下直销产品,不允许经销商网售及分销,与经销商之间有合同约定但无法向法院提交合同。

嘉琳宝迪中心表示从未听说经销商与佳莱公司有合同约定不能分销。

另查二,本院询问嘉琳宝迪中心与张福顺的合作模式。

嘉琳宝迪中心表示合作模式系将订单报给张福顺,由张福顺直接发货给买家,销售的商品不经过嘉琳宝迪中心,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张福顺会提供其自佳莱公司进货的单据、与佳莱公司的沟通记录并给嘉琳宝迪中心开具收据。

另查三,本院要求嘉琳宝迪中心明确其提供的张福顺的进货单中哪一批系被诉侵权商品。

嘉琳宝迪中心表示日期为2016年7月23日的佳莱国际销售单中,显示型号76的商品系被诉侵权商品。

经本院查看,该日期的佳莱国际销售单中,与被诉侵权商品同款的AS06驼色雅致女士护理裤,型号76数量14。

另查四。

本院询问佳莱公司销售给经销商的其公司生产的与被诉侵权商品同款的商品的发货价格,佳莱公司表示发货价格保密不向法庭陈述,但公司要求经销商以吊牌价格直销商品,不允许网络销售。

本院询问嘉琳宝迪中心购买侵权商品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嘉琳宝迪中心表示被诉侵权商品进货价格178元,销售价格198元,从首次上架到被删除下架共销售56条。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网页截图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佳莱公司系第20696347号“佳萊頻譜”、第7822991号“佳莱”、第7194471号“佳莱频谱”、第20066913号“He&ME”、第21450617号“HE&M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佳莱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商品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佳莱公司作为第20696347号“佳萊頻譜”、第7822991号“佳莱”、第7194471号“佳莱频谱”、第20066913号“He&ME”、第21450617号“HE&M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于其自行生产、销售的使用上述商标的产品品质、工艺等情况最为了解,其提出的鉴别真伪的意见具有较高可信度,现佳莱公司确认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其公司生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嘉琳宝迪中心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佳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佳莱公司主张权利的全部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商品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商标。

嘉琳宝迪中心虽然提供佳莱公司经销商张福顺的订货单、发货单、证人证言等欲证明对于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首先,被诉侵权商品的二维码扫描结果与佳莱公司提供的对比商品扫描结果不一致;

其次,嘉琳宝迪中心提供的佳莱国际销售单中显示AS06驼色雅致女士护理裤型号76数量14,除此,销售单中无其他信息足以与被诉侵权商品一一明确对应,无法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

第三,嘉琳宝迪中心对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98元,明显低于佳莱公司的销售指导价格即吊牌价格440元;

第四,根据公证书附件中的网页截图显示,嘉琳宝迪中心系明知佳莱公司不允许网络销售其品牌产品,仍销售撕掉吊牌上条码、布标条形码被部分剪掉的被诉侵权商品。

综上,嘉琳宝迪中心未履行一般的审查义务便进行销售,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对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嘉琳宝迪中心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品相同的标识,侵犯了佳莱公司的第20696347号“佳萊頻譜”、第7822991号“佳莱”、第7194471号“佳莱频谱”、第20066913号“He&ME”、第21450617号“HE&ME”注册商标专用权,嘉琳宝迪中心就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佳莱公司对公证书附件内相应网页截图标题内容及截图内展示的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

首先,网页截图内容中使用“佳莱频谱”系对商品信息的字面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第二,网页截图中展示的印有涉案商标的商品,佳莱公司均未实际购买,未经过真伪的查验,佳莱公司现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网页截图中展示的印有涉案商标的商品并非其公司生产,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于佳莱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佳莱公司要求嘉琳宝迪中心在《人民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上发表书面申明,消除影响。

本案中,佳莱公司未举证证明嘉琳宝迪中心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其他不利影响,故对其要求嘉琳宝迪中心在《人民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上发表书面申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佳莱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因嘉琳宝迪中心侵权所受损失或嘉琳宝迪中心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佳莱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嘉琳宝迪中心的主观过错、后果等酌情确定嘉琳宝迪中心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关于合理开支,公证费部分有发票在案佐证,本院不持异议;

律师费部分,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律师费10000元,但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佐证已实际支付,本院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酌情确定律师费为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嘉琳宝迪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北京嘉琳宝迪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佳莱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北京嘉琳宝迪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佳莱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3800元;

四、驳回佳莱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北京嘉琳宝迪商贸中心负担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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