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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国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国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国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0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山,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同年9月22日,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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