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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柘荣县东方宝岛眼镜店、谢正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46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柘荣县东方宝岛眼镜店、谢正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柘荣县东方宝岛眼镜店;谢正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465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荣县东方宝岛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柳城北路1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MA3491KC3Y。

法定代表人:谢正丰。

被告:谢正丰,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柘荣县东方宝岛眼镜店、谢正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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