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5683号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小火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59号内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尹虎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小火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小火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小火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