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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祝亚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3民初6101、6104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祝亚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祝亚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6101、610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亚珠,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祝亚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2019)粤0103民初6101、6104号案的起诉。

二、(2019)粤0103民初6101、6104号案每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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