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8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1057550,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8340,特别代理。
被告:陈连生,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连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