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494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6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婷、肖启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