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25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堤南9号(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铁富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住所地邳州市铁富南站。
法定代表人:王作文。
被告:邳州市铁富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宋庄村。
负责人:王相业。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邳州市铁富镇农机管理服务站、邳州市铁富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后收取38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