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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2398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3号门面。

经营者:王文兵,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0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9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案件执行费515.51元,以上合计41549.51元。

经本院查明,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的经营者为王文兵。

被执行人因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经营者王文兵的银行账户存款41549.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经营者王文兵负责看管。

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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