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0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太龙,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刘太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缴诉讼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