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55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玲,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莉情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15号大院4号2024房。
法定代表人:贺碧扬。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莉情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同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