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16080号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1079室。
法定代表人:汤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唐鲜果乐汇水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咸嘉湖西路148号馨香雅苑2栋1层104号。
经营者:唐晓波,男,1988年1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唐鲜果乐汇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