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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河与河南乾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快乐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914号
案件名称李金河与河南乾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快乐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金河;河南乾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快乐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914号原告:李金河,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靳远(实习律师),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乾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39号院28号楼4单元50号。

法定代表人:孙雷。

被告:广东快乐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856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肖长彪。

原告李金河诉被告河南乾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快乐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金河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金河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计2277.5元,由原告李金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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