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914号原告:李金河,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靳远(实习律师),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乾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39号院28号楼4单元50号。
法定代表人:孙雷。
被告:广东快乐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856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肖长彪。
原告李金河诉被告河南乾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快乐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金河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金河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计2277.5元,由原告李金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