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97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
经营者:李书伟。
被告: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万佳超市,住所地登封市市区中岳大街中段。
经营者:李书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万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