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知民初2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供销合作社马冲口商场,营业场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街。
负责人:吴红英。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供销合作社马冲口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