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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阳信中兴商厦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779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阳信中兴商厦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阳信中兴商厦有限公司;阳信县信城忠兴购物中心;高碑店市华亚特箱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79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朝兰,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信中兴商厦有限公司。

被告:阳信县信城忠兴购物中心。

被告:高碑店市华亚特箱包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中兴商厦有限公司、阳信县信城忠兴购物中心、高碑店市华亚特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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