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79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朝兰,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信中兴商厦有限公司。
被告:阳信县信城忠兴购物中心。
被告:高碑店市华亚特箱包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中兴商厦有限公司、阳信县信城忠兴购物中心、高碑店市华亚特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